郭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
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城乡的“毛细血管”,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农村公路发展难题,特别是为新疆等边疆地区从 “通”向“好”、从“线”向“网”跃升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构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治理体系,明确多元主体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将实践中成熟的政策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一、科学厘清权责边界,构建治理责任体系
《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凸显了村道在公路路网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确立了村道的法律地位,既契合农村公路网络化发展趋势,也为差异化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好推进村道的保护和依法行政。在责任体系构建上,《条例》构建了“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多主体协同” 的治理架构,明晰了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职责,推动治理责任从 “条块分割”向“网格管理” 转变,以法律制度保障了政策执行力度,又兼顾了农村基层治理的灵活性。
二、创新资金保障机制,拓宽多元投入渠道
《条例》构建了“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可持续资金保障体系,破解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一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承担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政府预算。另一方面,创新市场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综合开发运营相关资源、权益,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破解了单纯依赖财政投入的局限性。同时,允许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用于养护,通过“农村公路+”新业态发展模式,拓宽了养护资金来源,缓解了基层财政压力,为养护长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这种“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资金模式既通过财政预算刚性约束保障了农村公路的公益性属性,又借助市场化手段激活了资源要素价值。
三、提升路网质量,构建高质量建设体系
《条例》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工作要围绕提升路网质量开展。在建设用地层面,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明确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或扩建,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发展理念,避免了盲目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在统筹协调发展层面,要求农村公路建设与国道、省道衔接协调,并推进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的一体化建设。这种功能整合机制,有利于推动农村公路从单一交通通道向产业融合载体转型,为乡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四、创新养护模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条例》构建了“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结合、常态养护与应急保障并重”的养护机制,解决了农村公路养护力量薄弱、应急能力不足等难题。通过吸纳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参与日常养护,明确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不但补充了农村公路特别是村道的养护力量,还进一步巩固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成果。此外,《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责任,灾害发生后及时抢通或发布绕行路线,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快速恢复能力,提升地方农村公路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保障农村公路应急通行与物资运输安全。
五、强化保障措施,拓展本质安全维度
《条例》建立了农村公路安全保护多层次防护机制,加大了对公路本身的保护力度。在安全隐患治理层面,要求重点整治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在事故易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装置,从硬件设施层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在治理措施和手段层面,对于不属于超限运输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确需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时期内集中通行农村公路,要求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采取线路规划、载荷控制等防护措施;加强非现场执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推动农村公路精准监管。在宣传教育方面,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法律约束+村规民约”双轨制,调动群众参与公路保护的积极性,夯实政府、社会、村民协同共治局面。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公路发展进入“建管养运”协同推进的发展新阶段,既构建了全国农村公路“法律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有机结合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又解决了新疆等边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动新一轮新疆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预见,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国农村公路将变成乡村全面振兴的“幸福跑道”,新疆农村公路也将加快从“最后一公里”向“最美一公里”转变,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美好愿景,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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